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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的通知
时间:2017-09-04 文章来源:38365365 文章作者: 【 字体:  】 打印本页

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河南等省(自治区)农业(农牧、农村经济)厅(委):

  根据《蚕种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我部决定2017年继续对有关省(区)的柞蚕种质量进行抽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抽查范围和时间

  (一)抽查范围。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河南等柞蚕主产区,所有的柞蚕种生产单位,2017年生产的全部母种(原原种)、原种,均纳入抽查范围。

  (二)抽查时间。一化性蚕区于10月23—27日抽样;二化性蚕区于11月13—17日抽样。12月上旬前完成检验。

  二、抽样方案与检验标准

  一)抽样数量。抽查蚕种场(企业)的数量,不低于本省(区)的30%。抽查蚕种数量,根据蚕种场(企业)的蚕种(母种或原种)繁育把数确定。繁育把数在30把(含30把)以下的,抽样把数为总把数的30%;繁育把数大于30把小于60把(含60把)的,抽样把数为9把+(总把数—30)×16%;繁育把数大于60把的,抽样把数为14把+(总把数—60)×8%。每把取样200粒,分装成2袋(每袋100粒),其中1袋用于检验,1袋备检。

  (二)抽样方法。按照每个蚕种场(企业)抽样把数,随机抽取样品。每抽取一次样品,填写一份保密单,并编写序号。同时,将标有相同序号的验质单封入每袋样品。抽样完成后,组长、副组长同时在保密单上签字,并由组长将保密单带到检验现场,样品邮寄至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。

  (三)检验标准。按照《柞蚕种质量》(NY / T1625-2008)检验。

  三、工作要求

  (一)我部委托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实施抽查。有关省(区)蚕业生产主管部门,要高度重视蚕种质量管理工作,积极配合做好抽查工作。

  (二)请各相关省(区)填写《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人员候选名单》(附件1)、《2017年柞蚕母种生产情况明细表》(附件2)、《2017年柞蚕原种生产情况明细表》(附件3),并加盖公章,于9月20日前报送农业部38365365。我部将按照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的要求,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。

  (三)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抽查,确保科学、公正、规范。

  38365365联系方式:

  联系人:李斯更

  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,邮编100125

  电话:010—59193353

  传真:010—59192856

  电子信箱:zzyjzc@agri.gov.cn

  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联系方式:

  联系人:李喜升,陈增良

  地址: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路108号,邮编118100

  电话:0415—8139940

  传真:0415—8140025

  电子信箱:lncks@163.com

  附件:1.2017年柞蚕种质量抽查人员候选名单

  2.2017年柞蚕母种生产情况明细表

  3.2017年柞蚕原种生产情况明细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业部办公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9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