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、辽宁、黑龙江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新疆、甘肃省(自治区)农业(农牧、农村经济)厅(委),河北省林业厅、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:
为保障桑蚕种质量安全,促进蚕桑产业健康发展,2016年底我部委托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镇江)对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广东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云南、陕西等13个桑蚕茧主产省(区、市)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进行了监督抽查。现将情况通报如下。
一、抽样情况
2017年1—3月,共抽取了江苏、浙江、山东、河南、广东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云南、陕西等10个省(区、市)的15家原种场生产的26批次原种,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广东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云南、陕西等13个省(区、市)的27个蚕种冷库中贮藏的68家蚕种场生产的124批次一代杂交种。抽查样品涉及的原种及一代杂交种品种,基本涵盖了主产区的主推品种。
二、检验结果
(一)桑蚕原种
按照《桑蚕原种》(GB 19179—2003)和《桑蚕原种检验规程》(GB/T 19178—2003)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。抽查的26批次原种全部合格(见附件1)。
(二)桑蚕一代杂交种
按照《桑蚕一代杂交种》(NY 326—1997)和《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》(NY/T 327—1997)进行质量检验和结果判定。抽查24批次平附种和100批次散卵种,共计124批次。其中,123批次合格,1批次不合格(详见附件2、3、4)。
1.外观包装。抽检的124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,外观包装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。
2.良卵率。抽检的124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,有1批次良卵率小于90%,为不合格蚕种。不合格批次为广西兴业县蚕种场繁育的“桂蚕二号正交”(生产批次:94),良卵率为84.5%。有103批次良卵率达99%以上,占83.1%。
3.实用孵化率。抽检的124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,实用孵化率全部合格。其中111批次的实用孵化率大于99%,占89.5%。抽查的13个省(区、市)平均实用孵化率均在99%以上,保持在较高水平。
4.杂交率。从抽检的124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中,随机抽查了40批次散卵种的杂交率,抽检结果全部合格,其中24批次的杂交率大于99%,达到较高水平。广东、广西为冷藏浸酸种,未进行杂交率调查。
5.病卵率。对124批次桑蚕一代杂交种的成品卵全部进行了微粒子病检测,检测结果全部合格。其中有118批次未检出微粒子孢子,占95.2%;6批次检出微粒子孢子,但病卵率未超标,为带毒合格蚕种,分别是江苏省淮阴区蚕种场繁育的“菁松×皓月”(生产批次:6)、四川省安岳县蚕种场繁育的“871×872”(生产批次:211—14)、四川省乐至县蚕种场繁育的“871×872”(生产批次:321—13)、四川省双石蚕种场繁育的“锦苑×绫州”(生产批次:507—5)、云南省楚雄鼎丰蚕种有限公司繁育的“菁松×皓月”(生产批次:40)和云南省陆良蚕种场繁育的“皓月×菁松”(生产批次:72)。
三、整改措施
(一)妥善处理问题蚕种。采取适当方式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蚕种场及企业,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。对检验不合格的蚕种,禁止出库销售。带毒合格的蚕种生产单位,抓紧制定微粒子病防控具体措施。请将整改结果于5月底报38365365。
(二)加强蚕种指导服务。组织专家制定完善蚕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,在关键农时季节开展技术培训,指导蚕种生产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,健全全程质量管理制度,稳定提高蚕种质量。
(三)加强蚕种市场监管。依法查处违法生产、经营行为,杜绝不合格蚕种及未附具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进入生产环节,维护农民利益、保障蚕业安全。
附件:1.2017年春用桑蚕原种质量抽查结果表
2.2017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
3.2017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抽查结果表(散卵种)
4.2017年春用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抽查结果表(平附种)
农业部办公厅
2017年4月25日